近日,由行唐县检察院向行唐县法院提起的王某、刘某某、施某某、贾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庭前会议中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等四人共同赔偿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唐县分局垫付的234210元废物处置费用。此举标志着当地企业污染环境、政府买单修复的时代成为历史。
2018年4月,王某等四人在行唐县**镇**村一处废旧厂房内利用盐酸、亚硝酸钠、苯胺、间苯二胺等原料进行化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均排放到两个渗坑内。经权威检测,渗坑内废液含有有毒物质苯胺,苯胺浓度远超国家标准,严重污染环境。案发后,为及时清除污染,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唐县分局聘请有关机构对现场遗留的26.4吨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垫付处置费用234210元。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唐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等四人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王某等四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王某等四人赔偿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唐县分局垫付的234210元废物处置费用。
该案经行唐县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在调解中,王某等四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自愿共同赔偿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唐县分局垫付的234210元废物处置费用并达成调解协议。目前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