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职能,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祝贺第22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的贺信中指出,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检察官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行政公益诉讼,二是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法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行政机关不纠正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个人或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公益诉讼办案领域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可能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